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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在甲乙离婚前后斥资百万为其喜爱的主播买房。乙得知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评析】
甲乙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离婚后对房产的支付应属甲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但甲在离婚前一天支付房屋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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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