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一方婚前房屋的动迁分配婚后出资该如何分割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9 21:42:28 人气:36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请求法院分割系争房屋一间。该房系原告婚前原居住的公房动迁安置取得。原、被告婚后出资购买了公房的产权,现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被告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评析】

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与其父亲动迁安置取得,婚后双方仅出资3万余元购买的产权,因此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来源确定双方的各自的份额对房屋的归属根据双方的意见确定。


上一篇: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