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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均因性取向原因,在签署形式婚姻协议的前提下,为了传宗接代的目的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女方通过医学手段受孕,经孕检为单胎,事实证明双方最初的形式婚姻目的已无法实现,于是原告曾三次向被告提出终止形式婚姻及合作生育计划,但被告承诺第一个孩子生下后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所有生育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在被告承诺下被告答应继续履行形式婚姻协议。后被告其拒不履行第一个孩子归原告抚养的承诺,分娩后后就将孩子独自带回国内。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评析】
原告不属于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范围,原告于被告分娩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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