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单身母亲,因孩子长大需要越来越多的费用遂以孩子的名义将男友乙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陶某履行抚养义务,而乙在法庭上说,孩子和他之间既无父女关系之名,又无父女关系之实,现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甲并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也提供与乙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乙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乙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但不愿做亲子鉴定。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评析】
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按照民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并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强迫其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也就是说,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这时原告方须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系其生父,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甲已经提供了聊天记录证明了被告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推定原告孩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
上一篇: 配偶去世 后老伴有权继承其婚前个人财产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