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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相恋不久便谈婚论嫁,因甲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决定先摆酒后登记。乙按习俗给甲家中彩礼,后两人在家中办喜酒后租房同居。甲同居后不久经常夜不归宿,乙决定分手,并且要求退还彩礼,甲及父母不同意退还。甲要求乙全额返还彩礼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律法规】
《婚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评析】
甲乙虽已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感情破裂,甲应退回彩礼。但因为两人已经同居,因此应50%返还给乙。一些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甲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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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