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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经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甲去乙家与家长见面按习俗支付家庭成员一笔钱,后来甲先后六次用微信发红包或转账方式送给乙钱,并用微信红包发送给乙家人钱。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认为“见面礼”与日常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均为彩礼钱,要求乙返还。
【法律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评析】
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赠与物。本案例中,甲在见乙家长时的钱款应属于彩礼,甲要求返还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甲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给乙及其家长的款项,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对甲要求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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