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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相识不久后,甲向乙提出闪婚的要求,并约定婚期,后乙向甲家长汇了一笔高额彩礼钱后,甲时常与乙争吵,态度与给付彩礼前截然不同,双方自此经常发生矛盾,期间甲未与乙举行婚礼也未实际退换彩礼款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评析】
本案例中因为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因此甲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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