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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乙将三层楼房赠给儿子丙。约定后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被告乙名下,一直由丙与其祖父母居住使用。后丙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遭到乙拒绝,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析】
乙在离婚时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丙,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赠与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乙应当协助丙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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