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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戒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8 15:25:58 人气:22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购买了价值万元的钻石戒指给乙作为婚戒。后双方诉讼离婚甲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乙认为钻戒是其的个人财产。

 

【法律法规】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八、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评析】

虽然钻戒是甲在购买,但是在婚后仅归乙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乙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或为甲给乙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乙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因此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乙的个人财产,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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