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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重婚事实是否应当移送并中止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8/2 14:49:08 人气:28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生育二子。因夫妻感情不和,甲离家出走,曾回家探望小孩一次,此后再未回家。后乙发现又与他人结婚生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儿子。对被告重婚,原告李某保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评析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也不必中止审理。理由是:重婚是自诉案件,原告不控告,法律便不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所以此案不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既然不应移送,也就不必中止审理。

 

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问答》的原话是:“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因此,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和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本案来说,不提出控告,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应当准许,而无须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也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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