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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14 16:53:16 人气:3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对于犯罪行为推翻之前的供述的自首罪行,避免曝光共犯的情形,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翻供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

 

  1、认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

 

  2、辩解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

 

  翻供后能成立自首吗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但行为人先前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认定。因为行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为,就表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主观恶性并没有真正消除或者减弱,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另外,司法机关还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供述行为没有保持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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