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观点杂谈 观点杂谈
电影《盲井》简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4 17:44:20 人气:464

     《盲井》最根本的出色之处在于,它的起点是和生活持平的。原著小说作者刘庆邦在煤矿工作多年,创作出的小说本身给了影片一个与生活持平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导演李杨给我们讲了一个底层人命运的故事。

     《盲井》的前半部分充满了喜剧色彩。两个民工简直是一对最佳拍档,他们把从民工市场上寻觅来的某个民工带到小煤矿里干活,伺机杀害,然后冒充亲属从矿主手中领取一笔抚恤金,这就是他们的谋生之道,乌鸦有乌鸦的生活和命运。

     底层人,不是坐在麦当劳、肯德基里吃洋快餐,读《时尚先生》的城市白领,这些人被称为精英,受过良好的教育,拿着优厚的薪水,拥有着充分的话语权,是影视作品中出现最多的人,却是中国的少部分人。《盲井》中的主角和这些人恰恰相反,他们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有多少影视作品真正关注过这些人的命运?就连工人出身的冯小刚在第一次找到投资准备拍电影的时候,都说:我不会拍下岗职工题材的片子,因为下岗职工没有钱,不会买票去电影院看。

     比《盲井》中两个主角更卑微的人,是他们害死的矿工。在这些真正的矿工面前,他们时而严厉、时而尖刻、时而关怀、时而嘲弄。影片开始,他们问那个老实巴交的民工是否想家,民工说,就是有点想俺娃;他们说你是想娃他娘了吧?民工羞涩的笑了;他们又问娃他娘长的啥样,民工说不好看,嘴大;他们说听说嘴大的女人在床上特别能干,你不在家不怕她跟别的男人睡觉?民工笑着说俺村的男人都出去打工去了;他们说那我们送你回家吧,民工说不行啊,这月工钱还没领咋回家;他们目露凶光,说这就送你回家,冰冷的榔头就砸到民工的脑袋上,这名刚刚还回忆着老婆孩子的音容笑貌、幻想着家庭的甜蜜生活的可怜民工,就在这口不见天日的矿井中命丧黄泉了。

     他们欺骗的都是心狠手辣、刚愎自用的小矿主,在这些人眼中,矿工命如蝼蚁,同情心一文不值,为了钱,都坚决保持着一颗比煤炭还黑的心。他们在这些小矿主眼前演戏的时候表现非常精彩,演技可以同《O记三合会》中的吴镇宇和刘青云媲美。冒充亲属的埋头痛哭,咬定把受害人父母叫来才能做主;冒充朋友的要去报案,然后再给矿主当中间人从中调和,讲价还价。他们一脸的无辜和悲伤让每场戏完美收场,每场戏的结尾都是刚刚还好言好语的小矿主在终于和他们一手交钱一手签字后说出最后一句台词:赶紧给我滚。他们得意的滚了,滚到下一场情节雷同的戏中。

     他们牵挂的还是家中的妻儿,每次做案成功,第一件事就是往家里汇款;虽然都是杀过人的人,他们依然对城里人望而生畏,被轿车司机破口大骂也只是默默的闪到路的一边,把头缩的更低;唯一可以让他们发泄的,是路边洗头城的妓女,一百块钱一次,在她们身体上冲撞着长期压抑的快乐,如果没有妓女,他们也许早就在城市和乡村的路途中阳痿了。

     《盲井》的后半部分开始越来越沉重,这是因为那个叫风鸣的男孩出现,让其中一名民工动了恻隐之心,实在不忍心下手,另外一名民工却早丧尽了天良,每日催促同伴抓紧行动。悲剧发生当然不可避免。

     尽管影片没有具体交待,但可以想像,这两个害人的人,当初可能也是矿工出身。在艰苦的生存条件中,人性中的恶往往会爆发出来。旧社会赶上大旱,人吃人的现象总有发生。但人性总是有善良的部分,一旦生存得到了保障,这些善良的部分就会随着对生活的希望慢慢复苏。没有复苏的那个人,是因为他还没有找到希望“我那个孩子捣得很,和我一个逑样”。而“孩学习好的”那个人,看到了风鸣,就想起自己的孩子,希望之火在内心燃烧起来,化结了心头的罪恶之冰。他和同伙的矛盾才越来越明显,最终爆发了冲突。

     《盲井》的结尾就像一个人性的寓言:火化炉的烟囱冒出来的,是随风消失的罪恶,风鸣拿到四万块钱,可以继续上学去了。一个人的善良得到了回报,罪恶也得到了惩罚。这个结尾表面上看无可挑剔,属于从生活中拔高到了一个理想的层面上。但是,这个结尾是可疑的。听说为了通过审查,导演李杨拍了五个结尾,我非常想知道那四个是什么,后来想想,知道了又如何?这个故事也许没有结尾会更完美,能让人思考的地方就更多,应该到最后一天,三个人一起下井作业就出片尾字幕,也许更能令人回味。

     电影就是一门遗憾的艺术,正是这些遗憾,才能让我们对下部电影有更强的期待。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电影能够平视生活,关照我们自身,更重要的是,让我们能够看清楚自己脸上的粉刺和雀斑,而不光是无比光鲜的新衣服。

盲井-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亿维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专业为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 关于离婚里的“家丑不可外扬”大家观点

下一篇:下一篇: 媒体:未满14周岁杀人不负刑责 这法律是何道理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