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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0/4/16 9:55:13 人气:1263

    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纠纷处理原则,目前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更多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实现纠纷解决的“关口前移”。诉前调解程序作为目前法院将纠纷解决在诉前,缓解法院诉讼案件压力的重要方式,受到各地法院的广泛适用,但是对于很多快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当事人考虑如果法院仅是通过诉前调解材料接受,未予正式立案的,会不会造成正式立案时诉讼时效已过而可能丧失胜诉权的情况,而不愿意接受诉前调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相关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此处由原先的三项法定中断事由,变成多加一条兜底条款。而诉前调解实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时通过立案庭申请的一条快速化解纠纷的方式,实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应属于此条规定的其他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一。

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认可诉前调解对于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黄某与某物业纠纷案件【案号:(2018)京0108民初7398号】中认为“本案立案庭根据诉前调解程序分批次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云峰与姚建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7)浙01民终4143号】中认为“前述所确认的最迟付款期限至江某向原审法院提供诉讼或申请诉前调解时,均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杭州某公司、江干区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8)浙01民终1188号】中认为:“2015年7月1日,杭州某公司向还街道办事处表示愿意履行部分债务,故诉讼时效中断,2017年6月26日,原审法院收到该道办事处就本案递交的起诉状,原审法院就本案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就某道办事处起诉的本案予以立案,并未违反法律,故本院对该公司所主张该街道办事处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不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均认可申请诉前调解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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