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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标准 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8/26 13:23:10 人气:74

【基本案情】A在B 单位工作,参与B单位所在商场C组织的拔河比赛受伤,A主张其系听从B单位安排参与C组织的早会被C 指定参与拔河比赛,B得知后未明确告知其不必参加,其为单位的利益考虑决定参加该拔河比赛,故构成工伤。行政部门受理A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构成工伤,A据此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操作思路】接受B单位的委托后,决定就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中止劳动仲裁。

 

【律师观点】本案劳动者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简单论述如下:

 

首先,本案劳动者A的工作岗位为导购,参与拔河比赛并非其工作内容的应有之意;其次,A亦并非代表B单位参与拔河比赛,并就此筛选A提交的证据,从A提交的一段录音中证明,B单位店长曾明确告知A不要参加;最后,从案卷材料的一个细节中发现,A决定参加拔河比赛的时,B单位店面内无其他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主张A擅离岗位,完全不顾用人单位之利益,结合拔河比赛系商场C组织导购参加(非以商铺为单位)且奖品系颁发给个人,证明 A所说的参与拔河比赛系为单位利益与事实不符。

 

目前,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


                                                        案件代理律师: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黄楚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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